绍兴上虞梁湖永悦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仙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2BEWXF7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兰芎山中路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135号
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1台室内加热器(品名:骆驼取暖器;生产厂家:江苏骆驼电气公司;规格型号:HM-161 白十灰 碳晶 HM-90 220V~50Hz 900W )经抽检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且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现场发现同款室内加热器2台,售价:128元。经查,以上3台加热器为当事人从慈溪市周巷乔鸿百货店处购入,进价86元,共计258元。当事人仅售出1台用于抽样检验,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84元,违法所得为4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且涉案不合格室内加热器无对外销售情况,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故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骆驼取暖器2台;2、没收违法所得42元;3、罚款400元。合计罚没款442元,上缴国库。
4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