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百世康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蕊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6MA1B64766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建三江胜利农场景苑小区1号楼4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处罚﹝2024﹞43号
2024年8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8月21日销售阿莫西林胶囊、盐酸左氧氟沙星片2种处方药,现场不能提供处方,于当日立案。 经查明,2024年7月25日,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阿司匹林肠溶片1盒未凭处方销售。我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饶市监责改〔2024〕9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当事人药品销售记录,随机抽取该店2024年8月21日所销售出的1盒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23023294)、1盒盐酸左氧氟沙星片(国药准字H20083528),上述2种药品外包装均无OTC标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2种处方药的处方。经询问后,当事人承认为了不失去客源,在顾客没有提供处方的情况下,将上述处方药销售。当事人被我局责令改正后,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这一行为,涉嫌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建议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00元(伍千元整)。
5000.00元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2
双市监处字﹝2023﹞161号
1.当事人涉案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认定为劣药;2.当事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95.00元,无违法所得;3.当事人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上架经营,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关系;5.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6.当事人涉案药品销售记录6张,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尚未销售。7.当事人药品经营区货架及柜台照片4张,证明涉案药品查见位置;8.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建议给于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涉案药品:依那普利氢氯噻嗪片(II)3盒;双唑泰栓2盒;布洛伪麻分散片1盒;消旋山莨菪碱片1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30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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