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邓店花卉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庞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6MABPYC8X97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东菜园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40号
2024年6月,杨永刚租赁当事人经营场所西侧厕所对面的商铺,无门牌号,无租赁协议,租金每月500元。后于2025年9月份,收到商场禁止从事鸟类展示及交易的通知,于是杨永刚将鸟类转移到自己家中,并于2025年11月1日租赁当事人C9商铺,租金为每月1200元,并办理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红桥区永刚宠物用品店。杨永刚所持有的“三有”鸟类经其北辰区、西青区住所辗转,最后转移至C9的店铺,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16日上午10点到11点左右,2025年12月17日上午11点到12点。运输工具为杨永刚的红色雪佛兰车,车牌号为津B365F8。杨永刚先将车开到登发装饰城,再从当事人与登发装饰城之间的门将鸟运过去。杨永刚对玉鸟的运输不予遮掩,对“三有”的鸟类采取鸟笼遮掩的方式进行运输。2025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对杨永刚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煤山雀84只,红腹灰雀10只,黄雀20只,黄喉鹀1只,上述鸟类经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认定为“三有”野生动物。上述鸟类均属雀形目,在《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雀形目中并无上述品种价值参考,故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雀形目其他种的规定,参考价值为300元/只。杨永刚自述于当事人C9商铺出售过3只煤山雀,一次以每只80的价格卖了一只,一次以150元价格卖了两只。当事人为杨永刚在C9商铺从事违法出售“三有”野生动物的经营提供了租赁、展示服务。依照当事人与杨永刚的商铺租赁合同,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庞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马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3.2025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16张、监控录像视频刻盘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4.马强的询问笔录1份、李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供述;
5.商铺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6.杨永刚的询问笔录2份、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移送案件材料1份,证明杨永刚于当事人处经营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为出售野生动物提供展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规定。
自由裁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自接受调查以来,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主动提供材料,主动供述涉案租赁情况及合同,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为出售野生动物提供展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