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鑫豪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笑灯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25528047605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西脑包前街富民家苑6-106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3
(2022)内0207民初14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包头市鑫豪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王**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
2022-05-23
(2022)内0207民初14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包头市鑫豪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3
2022-05-2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包头市鑫豪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1-394号
经查,截止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