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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艳霞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2MA3X46H76W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文化路中段鼎基新城东门西100米G区办公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4
(2024)豫0822民初32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郭*
博爱县人民法院
2
2024-12-24
(2024)豫0822民初32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博爱县人民法院
3
2024-12-20
(2024)豫0822民初32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博爱县人民法院
4
2024-12-20
(2024)豫0822民初32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郭*
博爱县人民法院
5
2024-10-23
(2024)豫0822民初26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朱*
博爱县人民法院
6
2024-10-23
(2024)豫0822民初26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秦**
博爱县人民法院
7
2024-10-16
(2024)豫0822民初26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博爱县人民法院
8
2024-10-16
(2024)豫0822民初26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葛**
博爱县人民法院
9
2024-09-26
(2024)豫0822民初25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博爱县人民法院
10
2024-09-26
(2024)豫0822民初25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博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07
2024-03-20
(2024)豫0822民初7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15.19元
民事案件
2
2024-02-18
2023-12-20
(2023)豫0822民初29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61.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1-31
2023-11-22
(2023)豫08民终29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王*与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31
2023-12-19
(2023)豫0822民初28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66.6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1-31
2023-10-12
(2023)豫0822民初20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34.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01-31
2023-11-11
(2023)豫0822民初25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19.58元
民事案件
7
2024-01-31
2023-11-13
(2023)豫0822民初25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06.86元
民事案件
8
2022-05-06
2022-04-06
(2022)豫0822民初1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博爱县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市监处罚﹝2025﹞138号
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随机从当事人的收费票据内抽取了2位小区住户的电费收据,收据显示:1、用户名:李鹏鹏,单元号:F3-203,缴费日期:2023年10月31日,电费119元,含阶梯电费8元;2、用户名:刘中利,单元号:G6-1-101,缴费日期:2024年9月30日,电费267元,含阶梯电费18元,从票据显示可确认,当事人存在超标准收取电费的价格违法行为,遂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2025年7月8日、8月4日法定代表人何艳霞到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管理的鼎基新城小区的G、F区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常住户数100左右,当事人采用预付费的方式进行预存,无结算周期,当事人将居民电费设置为阶梯收费,其中一档为0.56元/度(2160度)、二挡为0.61元/度(2160-3120度)、三挡为0.86元/度(3120度以上)。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当事人按照“阶梯电价”的计费方式收取了居民电费。依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全省范围内试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对未执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照居民电价平均水平调整,每千瓦时提高0.008元”以及《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居民终端用户,按照《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登记居民合表用户或者“一户一表”电价收取电费”之规定。经测算,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居民电费15287元。 现已查明: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按照“阶梯电价”收取居民电费,超标准收取了1528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之规定,2025年8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告知书(博市监退告字【2025】060804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8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博市监退字【2025】8号),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将多收价款15287元予以退还,退款时要在相应范围内通过张贴退款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并将退款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我局。当日,当事人在物业办公室门口,张贴公示了《电费退费公告》。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相关退费材料,因此,当事人违反规定多收15287元的电费,应视为违法所得。
1、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15287元; 2、没收未退价款15287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574元。
15287.00元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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