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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路砦人和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国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3MA9KUKBBXW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勤劳街6号院人和家苑3号楼2楼2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二七市监处罚〔2026〕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进驻路砦人和家苑小区从事物业服务,在2022年4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按照水表抄表数据以6元/立方米、18.2元/立方米、15.5元/立方米收取路砦人和家苑底商门面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的水费,以政府定价{《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公〔2016〕17号)、《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347号)及《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5.95元/立方米和18.1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向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结算水费;2022年4月至2025年11月,当事人按照用户(除谷太婴品和洗车行)水表抄表数据11216立方米,以6元/立方米收取水费67296元,多收取水费560.8元;对洗车行(属于特种用水用户)用户按照水表抄表数据2663立方米以18.2元/立方米收取水费48466.6元,多收取水费133.15元;对谷太婴品用户按照水表抄表数据(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1534立方米以18.2元/立方米收取水费27918.8元,多收取水费18791.5元;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按照水表抄表数据194立方米以15.5元/立方米收取水费3007元,多收取水费1852.7元;2025年11月按照水表抄表数据30立方米以6元/立方米收取水费180元,多收取水费1.5元;综上,当事人在2022年4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共计多收取用户水费价款21339.65元。 另查:当事人作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在2022年4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按照电表抄表数据以超过政府指导价收取路砦人和家苑底商门面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的电费。自2021年12月1日起,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于2021年10月2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该通知规定:“一、以总表形式向电网企业(含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以及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申请报装、负责向终端用户供电并收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属于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分别装表计量,按分表计量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以电量或电费为基数向终端用户加收服务费等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原则上应按我省分时电价政策,为规定范围内的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二、对于非电网直供电的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电价标准收取电费:(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其中,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由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准;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四、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均不得以电费形式向终端用户分摊。”以及“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当事人作为非电网供电主体,2022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以1元/千瓦时的电费价格,向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其中在2022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以0.7元/千瓦时向邦德广告公司收取的电费)收取电费;按照《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计算,当事人2022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缴纳电价标准为0.529元/千瓦时,允许浮动的电价最高为0.588元/千瓦时,当事人多收取0.412元/千瓦时,实收用户总电量为389493千瓦时(不包括向邦德广告公司),多收价款160471.12元;2022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以0.7元/千瓦时收取邦德广告公司电费,实收总电量为30139千瓦时,多收价款3375.57元;2025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向供电公司缴纳电价标准为0.84元/千瓦时,允许浮动的电价最高为0.93元/千瓦时,以1元/千瓦时收取用户电费,多收取0.07元/千瓦时,实收总电量为104079千瓦时,多收价款7285.53元;2025年5月至2025年11月,当事人以0.95元/千瓦时收取用户电费;其中2025年5月向供电公司缴纳电价标准为0.84元/千瓦时,允许浮动的电价最高为0.93元/千瓦时,多收取0.02元/千瓦时,实收总电量为17
没收违法所得1700.06元,罚款1699.94元。
1699.94元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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