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顺利 | 注册资本:2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0612362606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时代商城2-2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5-30
劳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05-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5-15
劳务合同纠纷
刘**
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7
2025-04-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9
2025-04-02
劳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10
2025-03-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1-09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9
2021-11-25
(2021)津03民终7963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30
2021-03-04
(2021)津0113执异1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王朝包装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8-28
2020-08-10
(2020)津0116民初2091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李*与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18
2019-12-11
(2019)鲁0703民初2559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1-02
2019-10-29
(2019)鲁0703民初255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48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2-03
2019-08-12
(2019)津0117民初34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滦南县志德建材经销处、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9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03
2019-09-13
(2019)津0117民初34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滦南县志德建材经销处与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03
2019-09-20
(2019)津0117民初3406号之二
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9-30
2019-09-18
(2019)津0117民初373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4-26
2019-03-19
(2019)津0117民初606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天津精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166号
根据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单》(协查编号***************72759),你单位收到的鄄城县顺润泰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214130,发票号码07281550、07281551,发票开票品目:木制品*胶合板,金额176991。15元,税额23008。85元,价税合计200000元,开票日期2022年1月26日,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上述发票已经于2022年1月份进行认证抵扣,并在2022年度进行成本列支。你单位取得虚开发票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多列支成本的行为属于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六十罚款,共计16922。6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你单位处以百分之六十罚款,共计16922。66元。
16922.66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