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长青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81660568718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龙泉市金沙新区“回归工程”地块(龙福路5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2
(2024)浙1181民初14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
李**
龙泉市人民法院
2
2024-08-21
(2024)浙1181民初137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龙泉市甲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张*
龙泉市人民法院
3
2023-12-27
(2023)浙11民终15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
吴**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1-03
(2023)浙1181民初188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
吴**
龙泉市人民法院
5
2023-10-30
(2023)浙1181民初192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
周**
龙泉市人民法院
6
2022-01-24
(2022)浙1181民初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
吴**
龙泉市人民法院
7
2021-05-28
(2021)浙1181民初5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
方**
龙泉市人民法院
8
2021-05-28
(2021)浙1181民初600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
曾**
龙泉市人民法院
9
2021-05-19
(2021)浙1181民初600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
曾**
龙泉市人民法院
10
2021-04-07
(2021)浙1181民初5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
方**
龙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31
2022-01-19
(2022)浙1181民初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09
2021-01-20
(2020)浙1181民初23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与龙泉市净隐熏香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09
2021-01-20
(2020)浙1181民初23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与龙泉市华清广告工作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28
2019-12-23
(2019)浙1181执104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6-10
2019-05-07
(2019)浙1181民初707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与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32.4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5-30
2018-08-10
(2018)浙1123民初2620号
广告合同纠纷
浙江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26
2019-05-13
(2019)浙1181民初7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893.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2-28
2019-01-25
(2018)浙1181执15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2-04
2018-11-06
(2018)浙1181民初27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与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04
2018-11-06
(2018)浙1181民初27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78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PPR热水管经抽样检验,平均外径、熔融温度项目不符合GB/T 18742.2-2017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违法货值少,积极整改,且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尚未进行销售,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PPR热水管497根。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