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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知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努尔扎提·努尔墩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5MA78YFN85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托木吾斯塘镇4村2组2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莎市监处罚(2026)4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3日生产番茄酱55件,其中700克/罐的“艾福提哈尔”番茄酱30件(每件12罐),700克/罐“塔米胡西”番茄酱15件(每件12罐),270克/罐“艾福提哈尔”番茄酱10件(每件24罐)。同日生产辣椒酱20件,其中700克/罐的(每件12罐)“艾福提哈尔”辣椒酱和270克/罐(每件24罐)“艾福提哈尔”辣椒酱各为10件。 2026年1月7日和2026年1月8日,分别以每件65元的价格向委托方新疆艾福提哈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270克/罐番茄酱10件、700克/罐30件,700克/罐辣椒酱10件,以每件60元的价格销售270克/罐辣椒酱10件,共计向委托方销售金额共计3850元。剩余该批次番茄酱原料生产为“塔米胡西”辣椒酱(规格:700克/罐)15件,以每件65元价格全部销售,销售金额650元。案发后召回700克/罐番茄酱360罐,270克/瓶番茄酱190罐,700克/瓶辣椒酱120罐,270克/罐辣椒酱173罐,退赔钱款3550元,其余无法召回,销售金额950元,违法所得950元。 另查,该批次番茄酱、辣椒酱为当事人于2026年1月3日在生产过程中,员工凭经验未规范使用苯甲酸钠用量,造成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经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0:2026X-J-SP01237)和(N0:2026X-J-SP01238)。报告显示为:新疆知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的“艾福提哈尔”牌辣椒酱和番茄酱(商标:艾福提哈尔和字母和图形,规格:270g/罐,生产日期:2026-1-3,生产商:新疆知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标准指标≤1.0)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番茄酱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2.15(g/kg),辣椒酱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2.43(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番茄酱550罐(规格为700克/罐360罐,270克/罐190罐)、辣椒酱293罐(规格为700克/罐120罐,270克/罐173罐); 2.没收违法所得1274.5元(壹仟贰佰柒拾肆元伍角); 3.罚款30000元(叁万元); 综上:罚没金额31274.5元(叁万壹仟贰佰柒拾肆元伍角)
3000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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