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依兰县勇志废旧品收购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志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3MA1CL6JCX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依兰镇东城社区物流货物中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5〕81号
经查,依兰县勇志废旧品收购部用于经营的电子汽车衡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书,且未公示废品收购价格。
依兰县勇志废旧品收购部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伍佰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兰县勇志废旧品收购部废品收购价格未公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另外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记录账本,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综合案件调查情况,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2000.00元)。
2000.00元
-
2025-09-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兰市场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