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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阳光水果蔬菜综合超市解放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志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4A93W2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解放路松龄超市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不罚〔2025〕186号
公主岭市阳光水果蔬菜综合超市解放路店于2025年5月24日销售的“芒果”1份,实际重量为1.380kg,单价为9.98元每千克,实际价款为13.772元,应收取13.77元,而实际收取了13.80元。由于无法调取之前此款产品的销售记录,所以反向抹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款共0.03元,违法所得0.03元。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主岭市阳光水果蔬菜综合超市解放路店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将多收取的价款进行退还,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退还多收取的价款。
2025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公主岭市阳光水果蔬菜综合超市解放路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经营状态,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调查,该单位由于散装芒果所在生鲜区的电子计价秤设置问题,顾客购买的散装芒果实际重量为1.380kg,单价为9.98元每千克,实际价款为13.772元,应收取13.77元,而实际收取了13.80元。顾客结算价款后未主动要求返还抹零价款,当事人未返还抹零价款。本局于2025年6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公主岭市阳光水果蔬菜综合超市解放路店于2025年5月24日销售的“芒果”1份,实际重量为1.380kg,单价为9.98元每千克,实际价款为13.772元,应收取13.77元,而实际收取了13.80元。由于无法调取之前此款产品的销售记录,所以反向抹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款共0.03元,违法所得0.03元。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主岭市阳光水果蔬菜综合超市解放路店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将多收取的价款进行退还,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退还多收取的价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节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322,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违法程度:【较轻】,判断基准: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03元; 2、处罚款500.00元。
5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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