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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福美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于清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321324MACH6Q7K6L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宿迁市泗洪县黄山丽景16幢-9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5
(2025)苏1324民初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顾**
泗洪县尚二客商贸中心,泗洪福美便利店
泗洪县人民法院
2
2024-08-15
(2024)苏1324民初68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胡**,泗洪福美便利店
泗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X0007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6月12日以1.9元/斤从泗洪县梅子面食品店购进21斤“湿面条(生湿面制品)”,在其经营场所内以2.6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5年06月12日,根据抽检安排,淮安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湿面条(生湿面制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湿面条(生湿面制品)”的检验项目: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34,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检检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为2025年07月10日,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5-SY-1134”。本局于2025年07月15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至立案调查时止,上述批次不合格“湿面条(生湿面制品)”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额为56.28元,违法所得为56.2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28元,上缴国库; 2.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2056.28元。
2000.00元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