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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惠购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红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29BFRM1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环镇中路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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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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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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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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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4〕17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9日从嵊州市**食品有限公司以45元/盒(每盒30包,每包进价1.5元)的价格购进了2盒“上味源手撕肉干”(生产日期:20230513,保质期:九个月(真空包装不破损),净含量:15克),销售价为2元/包。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将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对外销售。2024年3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5包“上味源手撕肉干”,并依法予以扣押。因当事人对上述食品采取散卖方式销售,未做销售记录,故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是否有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现场查获的5包超过保质期的“上味源手撕肉干”计,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元。另查明,当事人食品经营面积为200平方米。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5包“上味源手撕肉干”;2.罚款7500.00元。
75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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