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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芳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菲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2MADXP3K7X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居委会独山大道盛唐商务苑11幢4楼东区C-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宛市监处罚〔2026〕756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关于拼多多平台“小花羊旗舰店”销售“除味香氛”涉嫌不正当竞争举报的核查情况。该商品为普通商品,通过“一键代发”模式由供货方义乌市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留存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及产品检验报告,建立了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商品于2025年6月16日上架,2025年7月13日下架,期间累计销售0单,当事人未实际购进及销售该商品。当事人表示从未发布过利用网易严选香氛产品的对比图片,举报人提供的产品详情页截图在页面设计风格、产品参数描述方式等方面,与当事人实际运营的网店存在明显差异。执法人员通过排查相关时间节点的网页缓存数据,未发现举报人所述对比图片的发布记录。综上,该举报事项不属实。 关于拼多多平台“小花羊旗舰店”销售“艾草布带香包”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举报的核查情况。该商品为普通商品,由南阳艾美药业有限公司供货。当事人留存了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建立了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商品于2025年5月10日上架,2025年8月30日下架,累计销售80件,销售单价10.8元,总销售额864元。该产品为普通艾草香包,属日用百货,并非驱蚊类产品,未取得驱蚊类产品农药登记证或相关资质,当事人在详情页中标注“驱蚊防虫”等字样,未核实宣传功效即上架销售。综上,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关于拼多多平台“仲先医厂家优惠店”销售“仲先医医用聚乙二醇护创敷料”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举报的核查情况。该商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由河南森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货。该产品于2025年7月20日上架,2025年9月1日下架,销售0件。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购进记录、票据及入库记录等凭证,已履行查验义务。其商品详情页使用“滋养”表述,该内容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核准的“该产品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具有创面保护作用”等内容不符,超出核准范围。综上,当事人构成发布超出审查范围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关于抖音平台“德国Morning Care”销售“DHA藻油神经酸中老年补脑软胶囊”无中文标签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举报的核查情况。该商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批准文号,系进口普通食品,通过“一键代发”模式由供货方河南火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火哲医疗器械专营店”代发。该商品于2025年7月14日上架,2025年9月10日下架,销售2单,销售额717元,因已退货退款,违法所得为 0。产品外包装为全英文,无中文标签及进口商、经销商信息,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信息备案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产品检验报告等凭证,但未查验中文标签等法定必备内容,未依法履行进口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商品详情页宣传内容包含“缓解专注力问题”“提高神经细胞活跃性”“改善大脑,养护记忆”等表述,属于明确的保健功能宣称。该宣传内容以供应商提供的文案为基础,由当事人员工设计制作并发布。综上,当事人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广告页面宣传内容以供应商提供的文案为基础,由当事人之员工张奇新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网页设计与发布费用合计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举报材料5份,用以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事项。 证据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资质。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用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除味香氛”情况说明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1份、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网店页面截图1份、产品订单1份、产品销售记录1份、产品下架截图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除味香氛”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艾草布带香包”情况说明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1份、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产品订单1份、产品销售记录1份、产品下架截图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艾草布带香包”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医用聚乙二醇护创敷料”情况说明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1份、供货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产品订单1份、产品销售记录1份、产品下架截图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医用聚乙二醇护创敷料”的相关情况。 证据七:“DHA藻油神经酸中老年补脑软胶囊”情况说明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产品订单1份、产品销售记录1份、产品下架截图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DHA藻油神经酸中老年补脑软胶
一、责令停止发布所有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00元; 三、对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6800元。
6800.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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