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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骏采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茂盛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0MA498KR53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汀祖镇刘畈村泉塘街1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612号
当事人发展总代、董事(联创)、合伙人等不同层级的代理商销售**公司生产的潮牛日化系列产品,代理商均通过当事人创建的微信公众号“潮牛洗衣神器”代理通道登录后台系统,在后台系统中完成代理授权、购买产品、累计业绩等。当事人代理商销售的产品类别有:潮牛-B粉(绿色)、潮牛-碧虹洗衣凝珠、潮牛-点点A+B、潮牛-内衣专护精华液、潮牛-泡沫干洗剂、潮牛泡泡、潮牛-泡鞋粉、潮牛-祛味除臭喷雾、潮牛-染色克星化纤染色、潮牛-染色克星棉麻染色、潮牛-铁锈克星、潮牛-维他命洗衣凝珠潮牛-油渍克星、潮牛-重油污水剂、厨房重油污净、柠檬除垢剂、柠檬烯去渍精华、植物干洗剂等。自2021年10月份起,当事人对“总代、董事(联创)、合伙人”代理商制定了相应的经营制度,其中对合伙人制定了最高13%的团队计酬式返利经营制度,该团队计酬式经营制度内容是:对上线合伙人按下线合伙人团队销售业绩为依据进行返利,返利标准为:月销售5000元产品,补贴2%,补贴金额100元、月销售1万元产品,补贴3%,补贴金额300元、月销售3万元产品,补贴4%,补贴金额1200元、月销售5万元产品,补贴5%,补贴金额2500元、月销售10万元产品,补贴6%,补贴金额6000元、月销售30万元产品,补贴7%,补贴金额21000元、月销售60万元产品,补贴8%,补贴金额48000元、月销售100万元产品,补贴9%,补贴金额90000元、月销售200万元产品,补贴10%,补贴金额200000元、月销售500万元产品,补贴11%,补贴金额550000元、月销售800万元产品,补贴12%,补贴金额960000元、月销售1300万元产品,补贴12.5%,补贴金额1625000元、月销售2000万元产品,补贴13%,补贴金额2600000元。当事人对该经营制度内容制作了相应的电子宣传册页进行宣传。当事人为发展和管理销售团队,租用**计算有限公司云服务器,对发展的代理商进行管理。本局依法委托福建**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北**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对本案团队计酬式返利经营制度的相关事实进行了鉴定。福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闽**〔2022〕数鉴字第3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共发展会员总数58542个,其中代理级别为VIP的帐号48248个,代理级别为一级的帐号3023个,代理级别为合伙人889个,代理级别为总代3579个,代理级别为董事2803个;所处层级为第1层的帐号有44个;其中发展下线总数超过10000人的会员帐号有1个;会员层数超过3层的会员帐号有463个。湖北**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了鄂**[2023]鉴字第105号《会计鉴定意见书》,该《会计鉴定意见书》表述:当事人对合伙人的返利金额,印证团队业绩奖的销售奖励制度。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考量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和主动认罚等相关情节,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鄂市监法规〔2023〕7号)之二十六《禁止传销条例》之374项组织策划《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53731.26元;2.处以700000.00元罚款。
70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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