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奇缘饮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江华 | 注册资本:6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5MA6J1EQB4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木盆村吴家寨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罚[2025]11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桶装水由贵州奇缘饮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共生产750桶“木黄山泉”,其中损坏了1桶,实际数为749桶。成本价为2.00元/桶,销售价为3.00元/桶,已全部销售。
经查,贵州奇缘饮料有限公司2025年5月19日共销售桶装水799桶,其中400桶自售,销往印江自治县任浩副食店399桶,2025年5月19日共生产抽检不合格批次桶装水749桶,其余50桶为2025年5月18日生产。
综上,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桶装水的事实成立,货值金额为749桶×3.00元/桶=2247.00元,违法所得为749桶×3.00元/桶=224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桶装水的违法事实及产品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对象: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桶装水产销价格、销售数量等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贵州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各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证据材料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象:①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基本情况;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相关事宜。
证据材料5:检验报告(NO:ZXSJ20250236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象:桶装水抽检结果及送达情况。
证据材料6:印江自治县任浩副食店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象:销售去向。
以上证据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罚款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7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