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蔚 | 注册资本:5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554535939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长汀东路558号(城开大厦3号楼北幢161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14
(2023)浙0213民初68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
2022-12-27
(2022)浙0213民初419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3
2022-12-27
(2022)浙0213民初40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永桓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4
2022-11-10
(2022)浙0213民初199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5
2022-10-12
(2022)浙0213民初40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永桓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09
2019-12-23
(2019)浙0213民初4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9-12
2018-08-23
(2018)浙0213行审174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7-06-27
2017-04-27
(2017)浙0213执392号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奉化市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3-11-15
2013-11-15
(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819号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张**与宁波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1801.7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21号
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至今,在**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柒佰陆拾贰元伍角(¥256,762.5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奉化支行营业部(奉化区公园路19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柒佰陆拾贰元伍角(¥256,762.50)
256762.50元
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2-14
2
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第000032号
经查实,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在奉化区大成路南侧斗门村地块超出土地使用红线范围占用土地建造步道和廊亭。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超出土地证红线占地总面积1676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400平方米。经套合《奉化区岳林街道“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未经批准所占的1676平方米土地均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5变更现状图)》,所占土地现状为其他林地776平方米、农村道路6平方米、沟渠21平方米、城市862平方米、公路用地11平方米..当事人上述超出土地权证红线占用土地建造步道和廊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因当事人所占土地现状为其他林地、农村道路、沟渠、城市、公路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76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16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862平方米城市、11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8730元;对非法占用的776平方米其他林地、6平方米农村道路、21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6060元;共计2479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奉化区茗山路269号208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01000*****2749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76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16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862平方米城市、11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8730元;对非法占用的776平方米其他林地、6平方米农村道路、21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6060元;共计24790元.
24790.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2-30
3
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55号
2010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陆续在岳林街道明化村、圣墩村、前方村、后方村等地建造金海路附属道路连接口。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总占地面积4132平方米。经与奉化区岳林街道“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核对,未经批准所占的4132平方米土地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2415平方米、旱地1533平方米、农村道路7平方米、公路用地177平方米。当事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金海路附属道路连接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鉴于当事人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旱地、农村道路、公路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土地类序号3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32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41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根据违法情节较重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的2415平方米水田、1533平方米旱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18440元;根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对7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40元;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177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770元;总计12035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法规监察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01000*****2749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32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41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根据违法情节较重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的2415平方米水田、1533平方米旱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18440元;根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对7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40元;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177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770元;总计120350元。
120350.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1-28
4
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16号
经查实,2011年至2012年期间,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岳林街道斗门村地块占用土地建造人行道。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为899平方米。经与奉化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核对,未经批准所占的899平方米土地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宁波市奉化区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二调)》,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899平方米。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建设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因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土地类序号3规定,其中占用水田属于违法情节较重,决定对其作以下处理: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99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99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根据违法情节较重从重处罚,非法占用的899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2697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法规监察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01000*****2749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柒拾元整(¥26,970.00);2、其他
26970.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