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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威龙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炳奇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元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0721369297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庆新大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9
(2021)黑06民终27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天使卫生材料厂
大庆威龙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8-30
(2021)沪0104民初1968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大庆威龙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3
2021-06-23
(2021)黑0691民初1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威龙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天使卫生材料厂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1-03-22
(2021)黑0691民初6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大庆威龙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19-12-09
(2019)黑0604民初61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韩**
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11-29
(2014)萨商初字第10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
赵**
裁判文书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2
2014-08-11
(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7号
追偿权纠纷
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
刘**,连**
执行文书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13-12-07
(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
唐**
裁判文书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13-06-22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
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13-03-09
(2012)庆高新商初字第7号
追偿权纠纷
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
刘*,刘**,李**,连**
裁判文书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12-05-19
追偿权纠纷
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
连**,刘*,刘**,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6
2021-08-12
(2021)沪0104民初1968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庆威龙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28
2021-04-12
(2021)黑0691民初6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大庆威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33.89元
民事案件
3
2019-11-14
2015-09-15
(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2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27
2018-06-12
(2018)黑0691民初573号
合同纠纷
薄*与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8-21
2017-09-13
(2017)黑0691执恢335号
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08-20
2017-09-13
(2017)黑0691执恢336号
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7-13
2018-06-12
(2018)黑0691民初575号
合同纠纷
X**与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7-13
2018-06-12
(2018)黑0691民初569号
合同纠纷
林*与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7-13
2018-06-12
(2018)黑0691民初568号
合同纠纷
陈**与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7-13
2018-06-12
(2018)黑0691民初571号
合同纠纷
冯**与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225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4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1号修改单实施之日,到2026年2月4日15时影像记录完好之时,共10个月零4天,无法提供清晰可追溯的影像记录,期间共检测了气瓶1889个,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1号修改单. D1.4条修改为如下内容:(3)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检验场地应当配备固定的影像记录设备,确保检验过程实现清晰可追溯的影像记录,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另经查,陈岩是当事人的气瓶检验车间主任兼设备管理责任人,主要工作是主管全面检验工作、管理员工,对公司的气瓶检验工作直接负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野是当事人的技术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负责检验技术管理,检验项目、内容的质量把控、检验规则的落实等工作,是气瓶检测的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员。两人分别是气瓶检测中出现违法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机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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