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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晨夫堂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石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26MAD17MUJ6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兴洋小区兴业街25号201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32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5月6日,我局收到网络交易第三方监测推送的《网络交易监测信息派发工单》,反映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销售烧烫保健膏产品时,发布的图文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具体宣传内容包括:1.脸上烫伤无疤痕;2.半小时左右止疼;3.深度烫伤,深达骨头也不用植皮,能慢慢长出来;4.抑菌能力强,一般创伤,敷上药就不会感染,不用打针吃药等宣传用语。 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有产品展示柜,柜内摆放有“烧烫保健膏”产品。经查,该产品已取得“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核发的《保健用品生产条件评估论证备案证》(编号:豫健团标证字[2019]第108号),首次发证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有效期至2027年4月16日。生产企业为河南杰东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规格为90克/瓶和500克/瓶两种。 2.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与涉案产品相关的广告宣传物料。 3.当事人淘宝网店销售的产品名称为“烧烫保健膏”(90克/瓶和500克/瓶),发布的广告内容与上述《网络交易监测信息派发工单》中反映的内容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5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松、蔡文强为办案人员。 2026年5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山市监询通〔2026〕210号《询问通知书》,由法定代表人陈石泉签收。 2026年6月3日,办案人员对法定代表人陈石泉进行询问调查,其现场提交了涉案产品相关合法证明文件。经查,“烧烫保健膏”系当事人自行研发,委托河南杰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属性为“保健用品”(依据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的《团体标准.保健用品风险评估(咨询)意见》编号:豫健团标用字[2023]第5671号)。该淘宝店铺于2024年注册运营,涉案广告发于同年由当事人自行编写发布,未产生广告制作费用。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撤除相关违法广告内容,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烧烫保健膏”过程中,自行编写并发布了含有以下内容的广告:“1.脸上烫伤无疤痕;2.半小时左右止疼;3.深度烫伤,深达骨头也不用植皮,能慢慢长出来;4.抑菌能力强,一般创伤,敷上药就不会感染,不用打针吃药”。上述广告内容涉及对烫伤、疼痛、感染、等症状的治疗效果描述,暗示或直接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涉案广告的制作与发布未产生独立费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撤除违法广告,消除了不良影响。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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