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达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明皓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HN7841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经济开发区同心产业园B区3号楼2层2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4
(2025)黔0102民初200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黔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胡**,陆**,曾*,夏*,贵州鑫达矿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
2021-01-21
(2020)黔05民初114号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何**
贵州兴腾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昌睿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贵州鑫达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宏源矿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1-16
(2020)黔05民初114号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何**
贵州鑫达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贵州宏源矿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2-30
(2020)黔05民初114号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何**
纳雍县昌睿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兴腾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达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宏源矿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2-16
(2020)黔05民初114号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何**
纳雍县昌睿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兴腾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达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宏源矿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5
2021-04-19
(2021)川3401执异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蔡松、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07
2021-04-19
(2021)川3401执异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冯庆敏、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07
2021-04-19
(2021)川3401执异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方兰、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6-29
2021-05-31
(2021)川34执复21号
企业借贷纠纷
徐**与李**、邓**、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鬃岭镇鑫达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6-29
2021-05-31
(2021)川34执复22号
企业借贷纠纷
徐**与李**、邓**、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鬃岭镇鑫达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6-29
2021-05-31
(2021)川34执复23号
企业借贷纠纷
徐**与李**、邓**、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鬃岭镇鑫达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6-24
2021-06-08
(2021)川34执复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姚**、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5-06
2021-04-19
(2021)川3401执异20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冯晨、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12-25
2020-12-03
(2020)黔0525执恢15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鬃岭镇鑫达煤矿、纳雍县鸿腾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12-25
2020-12-23
(2020)黔0525执1648号之二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贵州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一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纳﹞煤安罚﹝2025﹞24号
具体的违法行为:1.行人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机尾从动轮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2.井下消防材料库未装备消防车辆;3.2号轨道斜巷绞车硐室JSDB-13型双速绞车安全制动器内侧制动闸带与制动轮无接触(间隙约3mm~4mm),安全制动失效;4.地面660V低压配电室N₂403柜向井下+1842车场配电点、+1852车场配电点馈出的两趟动力电缆无漏电保护,低压配电柜内配置的TGM1系列断路器不具有漏电保护功能;5.113204回风巷第66节瓦斯抽采支管法兰盘漏气;113204运输巷35#钻孔处、补66#钻孔处瓦斯抽放管路接头漏气。
对贵州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60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5-07-01
2
黔﹝纳﹞煤安罚﹝2024﹞66号
通过查看视频监控显示:2024年12月5日6时45分,1号运输斜巷带式运输机司机郝青科上岗期间睡觉,违反《贵州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14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4-12-29
3
黔﹝纳﹞煤安罚﹝2024﹞45号
1.煤矿半年内未对地面10kV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进行停电检修,未能每6个月至少检查1次变电所中配电系统的断电保护装置整定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2.1132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132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13204回风巷掘进工 作面、1128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12803抬高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常运转的5台局部通风机共用一台专用变压器,违反局部通风机专用变压器供电风机不得超过4台的规定;3.井下两台660V低压馈电开关整定值设定不符合规定,导致过流保护装置失效。2号井巷联络巷与主斜井交叉口皮带机尾处的馈电开关,馈电开关设备本身的额定电流是200A,开关保护器设定的过负荷整定值为246A;112803切眼运输巷风机的功率为 90kW,局部通风机馈电开关设备本身的额定电流为240A,开关保护器设定的过负荷整定值为300A;4.矿井供5组局部通风机用电的馈电开关均未按要求每天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5.行人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尾轮没有安装电气断轴保护措施;6.行人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井底从动轮处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小于0.7m,贴近巷道,行人行走不安全;7.行人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井底处上下人地点未设置上下人平台;8.现场检查时,副斜井提升装置有一处闸瓦间隙保护失效,间隙超过2mm,实测5mm;9.现场检查时,煤矿未在地面压风机房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地 面配电站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电话损坏,不能正常使用;10.113204回风巷的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防突风门墙垛上部通风孔没有设置可靠的逆向隔断装置;11.113203、113204回风巷的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布置在突出煤层内,防突预测图内容不全,图纸上未标注瓦斯地质、回风联络巷巷道布置、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12.从业人员违章作业,112804工作面瓦斯治理“一面一策”规定工作面采取高位钻孔抽采瓦斯的治理措施,实际未施工高位钻孔抽采瓦斯;13.112804综采工作面上出口端头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作业规程》规定使用7型钢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进行交替迈步支护,实际采用铰接顶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且上隅角顶板局部开裂、破碎,未加强支护,影响上隅角隔离墙隔效果;14.行人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未实现全程急停保护,上平台段急停拉线长度不够,缺少大约5m;15.现场检查时,主斜井带式输送机井口处的驱动滚筒连接转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挡等防护设施
处罚款人民币4.4万元
44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4-12-19
4
黔﹝纳﹞煤安罚﹝2024﹞50
1.煤矿一采区开采的28、31、32煤层均认定为突出煤层,31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时,采空区内留有煤柱,其中3102、3104、3106采空区留有条带煤柱,在煤柱影响范围内的112804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2.1号运输斜巷设计为一采区主要进风巷,1852上部车场至FM19号风门段为进风,FM19号风门至DFQ1号挡风墙段为回风,进风段为113201采煤工作面进风(已回撤结束),回风段为113204回风联络巷掘进回风(煤矿已自查,正在整改);3.煤矿未根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以文件任命通防科长、生产技术科长、地测科长、通防队长、抽放队长、机电队长、运输队长;4.煤矿于2024年5月25日任命李勇将为通防副总工程师,于2024年9月6日任命李大云为调度室主任,两人均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5.煤矿未给井口检身工、地面绞车司机提供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6.煤矿FM19#风门安设在倾斜运输巷中,该风门不是自动风门,也未设专人管理,未制定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7.煤矿FM7#、FM19#、FM20#、FM22#风门均为防突风门,通过上述风门墙垛的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未设逆向隔断装置;8.煤矿31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时,采空区内留有煤柱,煤矿未将煤柱的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也未在瓦斯地质图上标出煤柱的影响范围;9.煤矿未按规定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024年9月11日,现场抽查发现113203运输巷瓦斯检查员宋华东所使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上次调校日期为2024年8月17日,调校周期超过15天;10.煤矿未安排人员每天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安设在井下永久避难硐室回风流的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检查;11.1128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至536m处探查到前方为采空区,煤矿未建立该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12.煤矿为水文地质复杂型矿井,未按规定编制区域水文地质图以及编图说明书;13.煤矿《112804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运输隅角、回风隅角在切顶线处安设密集柱,柱间距不大于0.5m”,实际密集柱最大柱间距为1m;14.主斜井、副斜井井口未设置检测人员位置标识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装置;15.煤矿一回路10kV文昌线、二回路10kV中输线均在电源线路上违规安设了高压真空断路器(型号:ZW20- 12FG);16.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660V电压等级的压风机仅有一回路供电;17.煤矿未定期对地面10kV变电所内矿用高压真空开关柜(型号:KYN28A)进行检查维修。现场检查发现:(1)10kV文昌线一回路高压真空开关柜、1#PT柜电压表损坏,显示数值均为0kV;(2)1#电容器出线柜电流表屏幕玻璃破损,显示数值为0A;(3)10kV变电所内所有的高压开关柜微机综合保护装置(ZY-9100)时间设置均错误,不能有效监测高压真空开关动作时间;18.1128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动力电缆穿墙,未在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19.煤矿地面主扇风机供电线路上违规分接地面瓦斯抽采泵负荷。现场检查发现:煤矿主扇风机一回路、二回路电源分别来自地面10kV变电所AH06出线柜、AH15出线柜,但AH06出线柜、AH15出线柜又分接了地面瓦斯抽采泵低负压一回路、低负压二回路电源;20.1号运输斜巷带式输送机的超温洒水保护测温装置离主滚筒被监测点发热处的距离不在10mm至15mm范围(现场实测距离为140mm);21.煤矿地面绞车房所使用的提升绞车(型号:JTP-1.6*1.5P)未安排专职人员每天检查一次,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9月11日早班,该提升绞车提升系统各部分均由绞车司机郝青群代为检查,但绞车司机郝青群不清楚绞车各项保护安设位置以及具体检查流程;22.煤矿未按要求每天对井下低压真空馈电开关开展一次漏电保护跳闸试验。抽查发现,井下中央变电所内向中央水泵房供电的低压真空馈电开关(型号:KJZ-630/1140)9月5日未开展漏电保护跳闸试验;23.煤矿使用直径20mm的螺纹钢代替钢管作为1852轨道石门中3台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极;24.煤矿井下1818车场使用的真空电磁启动器(型号:QJZ6-200)未每月开展一次防爆检查,上一次检查时间为2024年7月;25.煤矿未按要求对高压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现场检查发现:(1) 查询地面10kV变电所高压配电系统微机综合保护装置显示,主通风机二回路(设备 编号:15)、主通风机一回路(设备编号:6)、文昌线鑫达一回路(设备编号:2)、中岭变中输线(设备编号:19)速断过电流保护、过流一段保护、过流二段保护、过负荷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160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4-11-09
5
黔﹝纳﹞煤安罚﹝2024﹞42号
贵州鑫达矿业有限公司1.现场检查时,113201综采工作面老巷维修点正在进行巷道维修,现场无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2.112803切眼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未设警示牌;3.文昌变(一回)外线供电闪跳,主要通风机开关跳闸,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后,未在10min内启动,启动时间为12分59秒,导致112804综采工作面无风,造成112804运输巷T3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超限时长10分24秒,超限期间最大值0.87%;4.113203运输巷、112803运输巷开门点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缠绕;5.112804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急停线未延至机尾;6.11320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风机切换试验记录本中无2024年8月8、9日实验记录;7.112804综采工作面未按《112804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每日至少进行一次矿压观测并记录,最后一次观测记录日期为2024年7月11日。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9000元
129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4-10-25
6
黔﹝纳﹞煤安罚﹝2024﹞34号
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⑴中央变电所、水泵房值班交接班制度规定值班人员需现场交接班,现场检查时,无人值班、无交接班记录;⑵《地面领导值班记录簿》无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措施;⑶113201综采工作面正在过老巷,未按照煤矿编制的《113201综采工作面过老巷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支护:第10#-13#、20#-33#、46#-49#综采液压支架煤壁侧未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3m长11#矿用工字钢进行支护,且第10#-13#综采液压支架架间间隙大于100mm;⑷113201综采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落煤点防飞矸伤人措施不可靠(现场只用高度为800mm皮带作为挡板)等4项违法违规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7万元
107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4-09-05
7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2-032号
1.煤矿未按照《112804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管理顶帮:该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护1号、2号单体液压支柱未使用铰接顶梁,8号单体液压支柱卸压未及时处理,35号单体液压支柱上方铰接顶梁未接顶;瓦斯抽放管编号为74号处顶板出现离层;2.煤矿1128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该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转载处已安设防护栏,未设置警示牌;3.2024年4月15日18时31分至18时34分、18时35分至18时38分,1128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风门开关传感器发出风门双开报警,煤矿未查明原因并在监控系统中填写报警原因和处置措施;4.煤矿1128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风门的连锁装置失效;5.1128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128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运输斜巷2段(反掘)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时,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启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的功能。
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1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5-16
8
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5号
2023年11月26日,我大队防火监督员对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骔岭镇坪箐村的纳雍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HN78413,法定代表人:陆明皓,男,汉族,出生日期:1984年02月04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061X,户籍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299号8栋5单位601号)的地面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纳雍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存在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隐患,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消限字〔2023〕第0153号)、(纳消限字〔2023〕第0154号)、(纳消限字〔2023〕第0155号),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改正,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消限字〔2023〕第0152号)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2月29日前改正。 2024年1月3日,我大队防火监督员对纳雍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消限字〔2023〕第0154号)上所提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针对员工宿舍、员工澡堂、办公楼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员工宿舍、员工澡堂、办公楼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的问题隐患尚未整改完毕,复查不合格。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该单位存在的问题隐患若不及时整改,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给予贵州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给予纳雍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纳雍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08
9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3﹞3-074号
1.副斜井使用串车提升,安设的跑车防护装置失效,现场试验不能动作;2.未按照作业规程施工。(1)《11280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设计水沟设置在沿巷道掘进方向的左侧,水沟上宽0.35m,下宽0.25m,水沟呈梯形断面,现场检查时,部分地段未设置水沟,淤泥堆积,排水不畅。(2)11280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规程设计前探梁为3根,现场实际为2根;3.113201采煤工作面与中间巷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应力集中未进行加强支护。
1.处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2.给予警告、处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3.处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合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1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11-17
10
黔﹝纳﹞煤安罚﹝2023﹞69号
贵州鑫达矿业有限公司2023年9月1日早班,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专家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进行现场验收,要求煤矿对113201采煤工作面T1开展瓦斯电闭锁试验,因操作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导致003201采煤工作面T1超限报警,最大值达1.10%违法违规案。
罚款
14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