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康加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思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D6R17M0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福源西街以东、中盛路以南天朗蔚蓝北府IIG9号楼1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6〕26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5年12月19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9月29日从吉林省鑫泽源药业有限公司进购了河北凯诺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子衍宗丸,规格60g/瓶,批号25030371,进购价7.20/盒,共进购387盒。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查验了供货方资质,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成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康加医药专营店”销售“五子衍宗丸”,产品销售页面标注“五子衍宗丸正品增加硬度中药街宗丸四肢乏力补肾固精早泄用手过度”字样,其中“增加硬度”“用手过度”“头晕耳鸣”“腰膝酸软”“四肢乏力”“补肾固精”为五子衍宗丸药品说明书功能主治以外内容,当事人可提供文献出处及佐证,但未在产品销售页面标明出处。五子衍宗丸宣传页面、产品销售页面及描述由当事人委托赵国孝制作,双方签订了药品广审图文制作合作协议,设计页面广告费为40.00元/品类。“五子衍宗丸”2025年11月17日上架,于2025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下架,当事人于检查当日关闭淘宝店铺,“五子衍宗丸”上架后共销售58单,共计92盒,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文件。
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026年6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5年12月19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9月29日从吉林省鑫泽源药业有限公司进购了河北凯诺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子衍宗丸,规格60g/瓶,批号25030371,进购价7.20/盒,共进购387盒。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查验了供货方资质,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成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康加医药专营店”销售“五子衍宗丸”,产品销售页面标注“五子衍宗丸正品增加硬度中药街宗丸四肢乏力补肾固精早泄用手过度”字样,其中“增加硬度”“用手过度”“头晕耳鸣”“腰膝酸软”“四肢乏力”“补肾固精”为五子衍宗丸药品说明书功能主治以外内容,当事人可提供文献出处及佐证,但未在产品销售页面标明出处。五子衍宗丸宣传页面、产品销售页面及描述由当事人委托赵国孝制作,双方签订了药品广审图文制作合作协议,设计页面广告费为40.00元/品类。“五子衍宗丸”2025年11月17日上架,于2025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下架,当事人于检查当日关闭淘宝店铺,当事人经营的“五子衍宗丸”上架后共销售58单,共计92盒,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依据罚款数额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广告发布时间短,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二章第二节第40条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元。
4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