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耿马县晴天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兵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6MACQK3G95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白塔社区青年路延伸段青少年宫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耿处罚〔2025〕45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5月18日起,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入住客人提供免费早餐服务,因早餐是免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为降低经营成本,自2025年4月起,当事人通过淘宝网“超宝清洁剂”店铺采购大桶的“亮荘”洗发露和沐浴露,后进行自行分装摆放入客房卫生间供客人使用。因该服务费用包含在房费中未单独结算,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截至查处日(2025年8月5日、8月8日),当事人共购进“亮荘”沐浴露和洗发露各1桶,案值金额4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3000.00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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