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瓦房店市元茂市场东辉蔬菜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东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281MACYTAYE6E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元茂消费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瓦市监处罚〔2025〕71号
2025年7月11日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岗店分局接到食品流通科的案件移送函,该函称大连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6月20日对大连长兴岛经济开发区长兴岛办事处鸿源蔬菜水果大卖场所销售的大葱进行抽样检测,根据2025年6月30日大连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F20250606228),该批大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大连长兴岛经济开发区长兴岛办事处鸿源蔬菜水果大卖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大葱为瓦房店市元茂市场东辉蔬菜批发部所提供的,我局经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
2025年7月11日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岗店分局接到食品流通科的案件移送函,该函称大连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6月20日对大连长兴岛经济开发区长兴岛办事处鸿源蔬菜水果大卖场所销售的大葱进行抽样检测,根据2025年6月30日大连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F20250606228),该批大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大连长兴岛经济开发区长兴岛办事处鸿源蔬菜水果大卖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大葱为瓦房店市元茂市场东辉蔬菜批发部所提供的,我局经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达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十五条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拟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理由):我局拟定给子以下处理:给予瓦房店市元茂市场东辉蔬菜批发部(经营者:张东辉) 1、因未按规定记录进货台账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2、因销售抽检不合格蔬菜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3、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00); 4、罚没款合计陆仟零肆拾整(¥6040.00)。
6000.00元
瓦房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2
瓦市监处罚〔2025〕5号
2025年1月24日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岗店分局接到铁东分局案件移送函,称2024年10月28日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瓦房店市岭东街道新兴旺水果超市一部所销售的大葱进行抽样检测,根据2024年11月06日大连大重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DW-2024-N-SP-00295),该批大葱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瓦房店市岭东街道新兴旺水果超市一部,该超市抽检不合格的大葱称是瓦房店市元茂市场东辉蔬菜批发部所提供的,我局经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
2025年1月24日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岗店分局接到铁东分局案件移送函,称2024年10月28日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瓦房店市岭东街道新兴旺水果超市一部所销售的大葱进行抽样检测,根据2024年11月06日大连大重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DW-2024-N-SP-00295),该批大葱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瓦房店市岭东街道新兴旺水果超市一部,该超市抽检不合格的大葱称是瓦房店市元茂市场东辉蔬菜批发部所提供的,我局经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瓦房店市元茂市场东辉蔬菜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 项拟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理由):我局拟定给予以下处理:给予瓦房店市元茂市场东辉蔬菜批发部(经营者:张东辉)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整(¥4.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没款合计壹仟零肆元整(¥1004.00)。
1000.00元
-
2025-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