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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鑫佳盛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宫锡贺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1MA77CKH20Q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中阿布拉什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05
(2024)新0103民初124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犁鑫佳盛木业有限公司
马**,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敬**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1
(2024)新0103民初124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犁鑫佳盛木业有限公司
马**,敬**,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05
(2024)新0103民初124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犁鑫佳盛木业有限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4
(2024)新0103民初124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犁鑫佳盛木业有限公司
马**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1
买卖合同纠纷
伊犁鑫佳盛木业有限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6
2022-08-05
(2022)新0104民初747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伊犁鑫佳盛木业有限公司、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5〕55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分析你公司对公账户资金及何小振银行卡流水,结合你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8月至11月,你公司与霍尔果斯鑫泓淼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3份,向鑫泓公司销售建筑模板170,460.00张,金额9,886,680.00元。2022年8月至11月,你公司向鑫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8,749,274.32元、税额1,137,405.68元,价税合计9,886,680.00元,开票品目“木制品*建筑模板”。 根据你公司提供与鑫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出库单据、银行支付流水和记账凭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协议中未明确运费承担方,但你公司提供出库单中均登记显示运费包车金额,你公司未能完整提供承接运输人员的支付记录,且未取得相关业务运输发票,不符合经营常规。 (二)你公司提供的出库单显示,日期集中在2022年8月至10月。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伊犁州范围内2022年8月至10月属于封控时间,你公司在此期间,每天往返伊宁县至霍尔果斯口岸运输建筑模板,不符合经营实际。 (三)资金回流情况 1.2022年8月23日你公司向鑫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6500221130,发票号码:01412241-42),金额1,327,327.44元、税额172,552.56元,价税合计1,499,880.00元。 鑫泓公司通过对公账户于2022年9月23日至10月12日分3次向你公司对公账户支付货款1,499,880.00元。你公司在收到货款后,于2022年10月13日分四次转账至何小振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斯大林街支行,卡号:6217004580003915726)1,200,000.00元,何小振在收到转账后十分钟内向鑫泓公司占股40%的股东李春燕个人账户(卡号:6228482978804042278)转账1,210,000.00元,形成资金回流。 2.2022年10月至11月你公司向鑫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6500221130,发票号码:01494549-52、01494563-66),金额7,421,946.88元、税额964,853.12元,价税合计8,386,800.00元,开票品目“木制品*建筑模板”。 鑫泓公司通过对公账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5
2
伊州税稽罚〔2025〕28号
我局检查人员结合征管系统开展案头分析,发现你公司2021年购进原木172,561.00吨,期初库存原材料金额0元,结合你公司财务报表期末库存原材料数据,测算你公司实际加工原木约166,511.74吨。2021年取得电费发票金额为0元。取得汽柴油费发票(油锯、发电机、大型机械用油、零售销售)数量25,362升。 你公司2022年购进原木182,626.00吨,期初库存原材料金额为3,916,602.47元,结合你公司财务报表期末库存原材料数据,测算你公司实际加工原木约160,589.52吨,2022年取得电费发票金额259,319元,耗电量627,210.00千瓦时,加工单吨原木耗电量3.91千瓦时。取得汽柴油费发票数量18,375.70升。 2023年购进原木209,592.00吨,期初库存原材料金额为18,493,403.39元,结合你公司财务报表期末库存原材料数据,测算你公司实际加工原木约190,770.58吨,2023年取得电费发票金额142,678.00元,耗电量374,241千瓦时,加工单吨原木耗电量1.96千瓦时。取得汽柴油费发票数量22,468.13升。 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耗电量、设备耗油量与实际生产加工原木数量配比异常。 经核实,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合计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3,662份,金额349,955,838.69元,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995,583.87元,货物名称:林业产品*原木,累计数量564,780.05吨,涉及自然人约2,350人。 经询问自然人马阿布顿拉海、马天学、喀德江·吾买尔江、麦力哈、马海风5人,其中马天学陈述约4年前向你公司卖过约6至7吨木头,价格在每吨360元至460元左右,何小振用现金支付了木头款,近些年未向你公司销售过木头。经检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3份(发票代码:065002300111,发票号码:54147028;发票代码:065002100111,发票号码:52727657;发票代码:065002200111,发票号码:37196665),发票显示销售方马天学(身份证号码与发票显示销售方税号一致)共向你公司销售原木473.9吨,金额291,242.00元,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9,124.20元。 自然人喀德江·吾买尔江陈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9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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