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洪羽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光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BYDHQB0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平塘县者密镇茂村村列华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34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8月24日从平塘县石祥英食品店购进康师傅牌麻辣牛肉拌面1件共12盒,购进价格为60元/件;2022年7月3日当事人从平塘县雄兴副食店以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芬达橙味汽水1件24瓶、龙岩10包、红灯笼原香瓜子10包,购进价格依次为55元/件、3.8元/包、3.6元/包。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后摆放于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店内销售方式为客户自选商品后到收银台结账。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麻辣牛肉拌面3盒、芬达橙味汽水14瓶、龙岩花生(蒜香味)1包、红灯笼原香瓜子1包待售,该案货值金额共计70元。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和销售记录,故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数量无法核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于经营场所销售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实强〔2023〕ZM-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的事实,并证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
3.《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来源、购进数量、购进时间、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的事实,并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现场检查图片9份,证明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进货凭证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渠道、购进时间、购进价格和购进数量的事实,与询问笔录互相印证;
6.营业执照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7.刘光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8.整改报告和召回公告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加强食品管理,主动召回过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的提供者均已签字确认。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