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开封鑫喜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丽萍注册资本:1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3MA9LR9BQ76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劳动路北段江南人家8号楼东4号商业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顺市监处罚〔2025〕36号
经查,2025年5月6日,当事人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共花费20160元从上门推销药品的个人处购入以下涉案10种药品,其进销情况如下表: 当事人购进上述10种药品用于销售,因没有随货同行单等进货手续,未录入电脑销售系统,未摆放于药店柜台,进销上述药品使用手写纸质台账进行记录,对涉案6种胰岛素注射液药品未规定的储存温度2-8℃冷藏储存。 当事人总销售额 1282 元,获利384.6元,上述10种药品货值金额28824元。执法人员调查了市场其他三家药店同种药品的市场价格,当事人上述10种药品销售价格在合理区间。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10种药品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上游供货商及药品生产厂家资质、药品检验报告,无法说明药品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药品经营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委托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经营药品且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上游供货商资质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5.当事人《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一份10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药品的事实; 6.药品照片3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药品的事实; 7.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销售的事实; 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汴顺市监限提〔2025〕01号一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里提供材料的事实; 9.河南省药械追溯系统药品追溯码查询截图10页,证明:涉案10种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批发企业流通去向以及未经当事人药店电脑系统采购入库的事实; 10.案件调查期间,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一份,信用中国平台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未被同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事实; 11.市面其他药店同种药品的市场价格统计表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 1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汴顺市监强制〔2025〕3号)、《延期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汴顺市监延强〔2025〕1号)、《没收违法物品告知书》(汴顺市监没告〔2025〕1号)、《没收违法物品决定书》(汴顺市监没〔2025〕1号)等材料,证明本局对涉案10种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没收的情况。
1.警告; 2.罚款12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384.6元; 4.没收涉案10种药品(1.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30R),诺和灵30R笔芯,数量35支;2.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50R),诺和灵50R笔芯,数量52支;3.甘精胰岛素注射液,长秀霖笔芯,数量52支;4.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诺和锐30笔芯,数量7支;5.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30R),甘舒霖30R,数量30支;6.甘精胰岛素注射液,来得时,数量7支;7.人血白蛋白,数量42瓶;8.速效救心丸,数量16盒;9.桉柠蒎肠溶胶囊,数量11盒;10.倍林达替格瑞洛片,数量33盒。)。
120000.00元
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