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康盛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从玉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4MA488GLR3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掇刀区深圳大道(聚豪广场一楼2-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93号
经查,2026年1月31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国胜大药房旗舰店(安徽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了3盒标称由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5克×18粒、批号为250470的“马应龙”牌麝香痔疮栓,购进价格为16.5元/盒。当事人提供了安徽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成分检验报告单》(编号:25C2032)、《电子发票(普通发票)》,该公司的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企业。
2026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1盒上述规格为1.5克×18粒、批号为250470的“马应龙”牌麝香痔疮栓,销售价格为30元。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的货架上有规格为1.5克×6粒的“马应龙”牌麝香痔疮栓,当事人提了供货商襄阳民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的经营方式为批发,证明规格为1.5克×6粒的“马应龙”牌麝香痔疮栓是从合法途径购进的。
2026年4月3日,我局委托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麝香痔疮栓进行鉴定。2026年4月17日,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麝香痔疮栓核实说明》,证明上述规格为1.5克×18粒、批号为250470的“马应龙”牌麝香痔疮栓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虽购进了3盒上述规格为1.5克×18粒、批号为250470的麝香痔疮栓,但因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另外2盒规格为1.5克×18粒、批号为250470的“马应龙”牌麝香痔疮栓的实物和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负责人也陈述称上述麝香痔疮栓是自己购买使用的,另外2盒规格为1.5克×18粒、批号为250470的“马应龙”牌麝香痔疮栓已自己使用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销售了另外2盒规格为1.5克×18粒、批号为250470的“马应龙”牌麝香痔疮栓药品,故认定上述规格为1.5克×18粒、批号为250470的“马应龙”牌麝香痔疮栓的销售数量为1盒,销售价格为30元,违法所得为30元。当事人购进的规格为1.5克×18粒、批号为250470的“马应龙”牌麝香痔疮栓药品的货值金额为9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31日因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受到过本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荆掇市监处罚〔2025〕118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即处以十万以下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30元。
5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