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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文鼎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文兵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22MA389C6U5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礼步村长寺庵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新市监处罚〔2026〕40号
2025年4月,当事人从他人手上收购洋河白酒天之蓝2瓶,海之蓝5瓶,收购价天之蓝200元/瓶、海之蓝80元/瓶,购货款共计800元,放置在店内销售,销售价天之蓝300元/瓶、海之蓝120元/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售出1瓶天之蓝、2瓶海之蓝,销售款共计540元,违法所得540元。 洋河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取得“海之蓝”商标注册证(第4662735号),于2008年2月28日取得“天之蓝”商标注册证(第4662736号),上述商品于2025年7月23日,经洋河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专员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给予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530元,上缴国库。
4000.00元
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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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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