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白沙镇国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先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1MA5M1Q838K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阳朔县白沙镇解放街3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4-30
2025-08-18
(2025)桂0321民初16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市某;阳朔县白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421.00元
民事案件
2
2026-04-02
2025-06-20
(2025)桂0321民初10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朔县白沙国大超市;桂林金林某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84.7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朔市监处罚〔2024〕192号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阳朔县白沙镇解放街318号的阳朔县白沙镇国大超市内散装食品销售货架上摆放有盐津铺子劲道风味豆干(五香味),外包装标识为:盐津铺子劲道风味豆干(五香味),计量方式:称重计量,食品名称:劲道风味豆干(五香味),产品标准号:GB2712,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生产商:湖南津匠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浏阳市两姓产业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43018110427,喷码显示:2024/03/16H。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9日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时,上述盐津铺子劲道风味豆干(五香味)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从桂林汇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5kg盐津铺子劲道风味豆干(五香味),进货价为46.5元/kg,零售价为47.6元/kg。当事人建立有销售台账,经调查认定,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盐津铺子劲道风味豆干(五香味)0.34kg,扣押超过保质期的盐津铺子劲道风味豆干(五香味)0.42kg,货值金额共36元,违法所得为16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盐津铺子劲道风味豆干(五香味)0.42kg;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元整(¥16.00);
3.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2
朔市监处罚[2023]104号
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3-06-26)的镉(以Cd计),mg/kg项目、铅(以Pb计)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属于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辣椒(螺蛳椒)(购进日期:2023-06-28)的噻虫胺,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属于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案老姜是2023年6月24日在桂林市汇东果蔬批发市场的姜区12号门面廖老板处购进的,共采购了15kg,进价为12元/kg,从6月26日开始销售,共销售14.86kg,损耗0.14kg,销售合计275.88元,销售获利95.88元。涉案辣椒(螺蛳椒)是2023年6月27日在桂林市汇东果蔬批发市场的18号门面吴老板处购进的,共采购了5kg,进价为8元/kg,从6月28日开始销售,已销售完毕,销售收入35.26元,销售获利6.88元。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11.14元,违法所得为102.76元。当事人进购涉案批次老姜、辣椒时向供货商索取了送货单,并进行了记录,但未索取合格证明材料,到货后也未做快检。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桂林市市监办发〔2023〕31号)文件一份,证明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抽样事实。2.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有限技术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抽样员上岗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证明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有限技术公司具备检验镉、铅、噻虫胺项目的能力,抽样员、检验员具备开展相关抽样、检验工作的资格及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3-06-26)、辣椒(螺蛳椒,购进日期:2023-6-28)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属于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3.2023年7月26日,《检验结果告知书》(朔市监检结〔2023〕104号)及其送达回证和《检验报告》(No:RW111585FBW0021924、No:RW111586FBW0021925)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将抽样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申请复检的救济途径。4.2023年7月26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据复制提取单三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相关食品的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批次老姜和辣椒在售的事实。5.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其提供的入库记录、商品销售记录、在营业场所粘贴《召回通知》的照片、供货商发货卡,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以及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采购和销售情况、召回情况。6.2023年8月8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10276万元#
2000.00元
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