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主味小菜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依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1CH4PB2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人民街盛世嘉园1号楼1-2层东20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54号
我市场局连丰分局第五执法中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2日对青冈县主味小菜馆执法局的检查,在该业户经营区域的食品加工间货架上检查出名为“太太乐牌鲜味宝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05.20、保质期:16个月)一袋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袋使用;执法人员对该店的经营行为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青市监强制〔2025〕1012002号)及编号:20251012002《财务清单》,扣留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查获时没有售出。 2025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同日报经我市场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刘玉龙进行询问,至2025年10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店经营资质;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页,证明经营者身份;3.《现场笔录》1份,证明青冈县主味小菜馆对所经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编号:20251012002《财务清单》、过期食品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强制措施;5.《送达回证》1份,证明青冈县主味小菜馆收到执法人员送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7.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购货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是进货查验制度。以上证据依法取得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
3000.00元
-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