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王灵镇广益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小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6MA5N7F6C2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宾阳县王灵镇东湖农场一队入口西起第11间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4〕85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宾阳县王灵镇东湖农场一队入口西起第11间铺面从事个体经营,注册成立“宾阳县王灵镇广益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5N7F6C2W 。当事人在个体经营活动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经营卷烟的商店处购进卷烟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4年1月8日,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本局和宾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查获,现场查获品牌卷烟11种共1.8条,价值309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烟草进销货台帐,也无法提供票据,烟草销售具体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卷烟未能提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事实;
2.2024年1月8日宾阳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卷烟清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卷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事实;
3.2024年1月8日日宾阳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宾阳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值统计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卷烟货值金额;
4.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
5.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违法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拟对其罚款人民币153元的行政处罚。
153.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