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蒿坝便民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立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7DWYNU0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竹溪县天宝乡蒿坝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96号
经查,上述高露洁草本牙膏是当事人2024年6月份在竹溪小向批发部购进。购进价:3.5元/盒,销售价:5元/盒,共购进9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高露洁草本牙膏2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共计10元。
本局于2026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上述涉案高露洁草本牙膏的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票据或凭证,以及销售记录或台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能提上述材料。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高露洁草本牙膏2盒;2.罚款2000元的的行政处罚。
综上,经局负责人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高露洁草本牙膏2盒;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