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际宏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49EUYT4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区峡州大道与东站路交口东南侧(兴盛产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1
运输合同纠纷
胡*
王**,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2
(2025)鄂0503民初19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3
2023-06-27
(2023)鲁0105民初62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弘兴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4
2023-05-23
(2023)鄂0506民初15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苍生粮油有限公司
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5
2023-05-09
(2023)鄂0503民初84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宜昌市伍家岗区宜祥门窗经营部
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6
2023-03-31
(2023)鄂0582民初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
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王**
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7
2023-02-21
(2022)鄂0591民初18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苍生粮油有限公司
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8
2022-10-10
(2022)鄂0503民初2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金阳制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易**,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杨*,熊*,王**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9
2022-09-13
(2022)沪0112民初2808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10
2022-09-13
(2022)沪0112民初2808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7
(2025)鄂0591民初1103号
运输合同纠纷
胡*
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王**
裁判文书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1
(2025)鄂0503民初19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4
运输合同纠纷
胡*
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0
(2025)鄂0503民初19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5
2024-12-04
(2024)鄂0503执异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
宜昌金阳制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王**,熊*,杨*,易**
执行文书、拍卖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13
2023-03-21
(2023)沪0112执2595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7-13
2023-02-13
(2023)沪0112执259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02518.08元
执行案件
3
2022-11-15
2022-09-22
(2022)沪0112民初2808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6143.52元
民事案件
4
2022-02-25
2022-01-06
(2021)鄂0506民初38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双元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三峡昌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8501.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新市监处罚﹝2023﹞31号
经本局调查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紫薯杂粮饼销售的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为15278元;当事人赠送的紫薯杂粮饼货值金额为14278元;当事人未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威伦”牌复配着色剂—天然紫色9瓶,按照购进单价170元/瓶计算的货值金额为1530元。故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所对应的货值总金额共计31086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紫薯杂粮饼包装标签标示有着色剂(β-胡萝卜素),根据当事人生产紫薯杂粮饼的配料记录和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生产的紫薯杂粮饼中并未添加着色剂(β-胡萝卜素),实际添加了复配着色剂一天然紫色(天然紫红色食用色素W1131-BR2),而包装标签未载明复配着色剂—天然紫色(天然紫红色食用色素W1131-BR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β-胡萝卜素属于烘焙食品可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系当事人生产另一款产品玉米饼时所添加。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紫薯杂粮饼实际添加的复配着色剂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系印刷错误导致,并不影响其食品安全。
本局于2023年4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宜高市监告〔2023〕3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和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五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复配着色剂—天然紫色(天然紫红色食用色素W1131-BR2)9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紫薯杂粮饼(净含量420克)1098袋(54整箱零18袋),没收违法所得15278元,并处罚款435204元,罚没款合计450482元。
435204.00元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