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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美宜乐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素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11MA5MAPG78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桂林市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大门对面永良路以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雁市监罚〔2023〕1049号
2023年11月27日,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雁山区美宜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经检查,该店中央第七个货架背面第三排货架上在售的一款名为法丽兹?百香果奇亚籽味夹心曲奇的食品超过了保质期,具体情况如下:1、法丽兹?百香果奇亚籽味夹心曲奇(净含量:7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2日2袋;2022年11月20日5袋),以上共7袋,当事人对上述检查情况认可且未提出异议。据当事人称,以上一款食品进货价为1元/袋,销售价为4元/袋,且均存有进货凭证,经计算,以上一款过期食品货值金额总计28元。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处罚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
6000.00元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2
桂雁市监罚〔2023〕1023号
2023年5月30日,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雁山区美宜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经检查,该店中央第七排货架上在售的龙翔宇?肉松吐司、金皓园?虎皮蛋糕、仨人?草原奶蛋糕三款食品超过了保质期,具体情况如下:1、龙翔宇?肉松吐司(净含量:100克,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3年2月4日1袋;2023年2月16日1袋);2、金皓园?虎皮蛋糕(净含量:110克,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3年2月15日1袋);3、仨人?草原奶蛋糕(净含量:120克,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3年2月4日2袋;2023年2月11日1袋),以上共6袋,当事人认可且未提出异议。据当事人称,以上三款食品进货价均为2.5元/袋,销售价均为3元/袋,且均存有进货凭证,经计算,以上三款过期食品货值金额总计18元。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拟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3000.00元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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