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大洪山金钻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金竺 | 注册资本:999.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490YJL8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随县长岗镇熊氏祠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5〕168号
现查明: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据询问得知,上述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从附近的商超处购进,具体进货商信息、进货数量、单价记不清了。至案发时,上述快厨牌精品面点猪肉包还剩1袋(已开封),剩余6个,已超过保质期477天;上述木鱼公社牌凤梨发糕还剩1袋,已超过保质期384天;上述安井牌黄金蛋饺还剩2袋,已超过保质期97天。上述食品原料是当事人酒店在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台账,无法查明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快厨牌精品面点猪肉包1袋(已开封)、木鱼公社牌凤梨发糕1袋、安井牌黄金蛋饺2袋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