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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味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章瑞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28XNJX1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石镜街113-149(1幢112) 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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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4﹞43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17年9月5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生产经营坚果类食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以47元/斤的价格从杭州临安某某炒货食品厂购进奶油山核桃90斤,同时索要了杭州临安某某炒货食品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该批次奶油山核桃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4年5月1日将上述山核桃经挑拣、分装成净含量250克/包的山核桃(奶油味)共110包,其中10包用于出厂检验,并于当天以25元/包的价格将其余100包销售给杭州临安某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5月20日,本局对杭州临安某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某某平台的“某某官方旗舰店”进行直播销售的上述山核桃(奶油味)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为0.0273g/kg,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32180)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货值金额2500元,违法所得150元。对于杭州临安某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已另案处理。<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二、罚款3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二、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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