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旅投典藏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越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502MABX574X9U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春景上路2号2号楼1单元14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泸江市监处罚﹝2025﹞48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1号1号楼2单元705号,法定代表人:郑越,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经营范围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市场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核实,当事人询问笔录陈诉当事人市场部工作人员通过P图等方式制作虚假招商宣传资料,并通过工作微信进行招商交流和业务对接。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的员工以“泸州老窖-江经理”的微信名与举报人刘彦林建立了联系。在当事人审核确认且未经泸州老窖授权的情况下,将泸州老窖公司封藏大典图片中,泸州老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淼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林锋在封藏大典上共同发布泸州老窖和国窖1573浓香700纪念酒的现场图片中展示的酒换为“典藏酒”,封藏大典上与成龙合影的酒坛上的“国窖1573”的原图替换为“泸州典藏”字样,上述内容作为当事人招商宣传内容,误导举报人加盟。2024年10月3日至4日,当事人依靠“酒博会”和泸州老窖接待外地客户的接待活动的宣传氛围,邀请举报人来泸州参加上述活动和招商会宴,晚宴中当事人再次展示上诉宣传内容,误导举报人认为当事人是泸州老窖授权经销商并加盟。在加盟过程中,当事人组织人员与举报人对接业务时,工作人员微信名均带有“lzlj”“1573”等字样,头像也是“泸州老窖”的图片,沟通交流的微信群名是“泸州老窖-销售部”“泸州老窖市场部费用稽查”等内容,再次误导举报人认为当事人是泸州老窖授权经销商并加盟,上述微信均是当事人的工作微信,由当事人的员工使用,用于招商业务交流对接。举报人与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合同书”封面印有“泸州老窖”“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样,当事人未取得泸州老窖授权使用。举报人向当事人支付货款,2024年10月11日转账30万元、2024年10月18日转账44580元,合计344580元,实际未收到订购货物未达成交易,无违法经营额。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通过对公账户退回举报人344580元,举报人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案件撤诉申请书。2025年2月18日当事人主动缴纳未经授权使用泸州老窖公司品牌元素违约金20万元,上述违规内容已于2025年3月19日主动整改完成。因当事人的上级公司泸州恒杰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泸州老窖签订有经销协议,当事人所招商的品牌代理“泸州典藏”系列产品的商标注册人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限当事人销售使用,且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泸州旅投典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情况的说明》中,未主张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权,截至目前未收到其他投诉举报。另查明,中旅泸州老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0%)、香港中旅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60%)。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