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驳泰副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AC5HW9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枫树岭村猫形里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太阳罚决字〔2024〕第000018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枫树岭村猫形里58号开办一家小店,招牌是百姓超市,其主要经营食品和香烟,面积约为40平方米。当事人2017年12月7日申请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2年12月6日,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2023年10月25日从杭州临安翁伟林副食品批发部购买乌酸梅5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9日,保质期为12个月,价格为2.5元/袋,售价为4元/袋,净含量为45克。当事人2023年11月20日从杭州临安梅香永军副食品店购买了统一牌香辣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保质期为6个月,价格为3.3元/盒,售价为4元/盒,净含量面饼加面料为104克。
2024年5月20日消费者到当事人处购买了乌酸梅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9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购买时超过保质期。
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乌酸梅3袋,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2月9日,保质期均为12个月,统一牌香辣牛肉面1盒,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保质期为6个月,当事人表示除投诉消费者购买外,其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未进行销售。
经确认,当事人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元,实际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元,违法所得为1元。
当事人未办理小食杂店登记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的规定,决定罚款二百元。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清理过期食品,提供了食品的合法来源证明,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元,违法所得为1.5元,未有证据表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开展整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四、食品安全监管类“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3.货值金额较小;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按规定开展整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乌酸梅3袋,统一牌香辣牛肉面1盒;
二、 没收违法所得1元;
三、罚款1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乌酸梅3袋,统一牌香辣牛肉面1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元;
三、罚款12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22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人民政府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