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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蔡阳光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东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MA6DR43K0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街街道塔山西路西苑巷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2023﹞34号
1、2023年2月1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且未在经营场所内发现上述两款电动自行车在售的事实。 2、2023年2月3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2023年2月13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购买、销售上述两款电动自行车情况的事实。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证明正在经营且未在经营场所内发现上述两款电动自行车在售且采取召回补救措施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和信息。 5、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2022年10月2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L-04-2022-0005)、(L-04-2022-0006)及送达回证2份,证明涉案产品立马(TDT2194Z、TDT2198Z)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判定结论为不合格,及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2份(涉案产品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194Z、TDT2198Z)),试验结论合格,及上述产品(含电池)进货电子单据、销售发票,证明当事人进销货的事实。 7、超威电池(CW48V20AH)的《检验检测报告》和进货电子单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超威电池(CW48V20AH)的数量、价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事实。 8、《退换货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消费者购买信息与两名消费者取得了联系,并免费给两名消费者更换了电动车自行车(标配:尚乐2.0 DB2001;产品型号:TDT2194Z;车台制造商: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电动自行车(标配:尚怡 DB2001;产品型号:TDT2198Z;车台制造商: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电池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本局于2023年4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西秀市监告字〔 2023 〕34号),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0.859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598.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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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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