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友谊县永康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2MACGKGKK7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北三道街医院综合楼1层(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友谊市监处罚[2023]72号
经查因佳木斯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友谊县永康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5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友市监当罚〔2023〕1004号)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2023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通过对该药店委托代理人段春艳的询问调查和收集的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5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12
月5日现场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2023年12月14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4、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场处罚及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情况;
5、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药品信息及购进渠道。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药品经营资格;
8、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在本案调查、签字、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10、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