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昌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佘之青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MAC1FQGQ77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33号绿地紫峰大厦6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高处罚﹝2023﹞4010号
你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实施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三条“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构成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引人误以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实施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三条“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构成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引人误以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94668.72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1-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