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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建荣注册资本:109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3MADK7E5G8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月亮山路100、102号一楼、二楼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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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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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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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方
被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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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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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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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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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烟处[2026]第150号
2026年6月3日10时15分,安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月亮山路100、102号一楼、二楼浙江全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30523211656)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负责人董建荣不在场,其雇员张帅在场,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在其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经营场所的卷烟柜台内当场查获卷烟白沙(软和天下)1条、利群(软长嘴)4.4条、利群(新版)1.8条、南京(炫赫门)2.2条、黄果树(长征)1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贵烟(跨越)1条,共计7个品种12.4条。经现场初步调查询问,张帅承认上述卷烟从外购入并无法提供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且部分卷烟质量有疑,该公司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主管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张帅在场清点确认,并对上述执法过程无陈述和申辩,且不申请回避。检查现场无相关见证人。同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2026年6月12日,张帅携带浙江全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本案。同日,我局将《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ED2606007)向张帅直接送达。 2026年6月12日,经批准,我局将本案的案由调整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现已查明:上述卷烟均为浙江全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月亮山路100、102号一楼、二楼,该公司法人代表为董建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305232116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DK7E5G8X。该公司为牟取不法利益,让其雇员张帅于2026年5月30日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人手中一次性购进卷烟共计7个品种14条整,并用于店内销售,卷烟的品种、数量与进价分别为:白沙(软和天下)1条、购进价725元/条,利群(软长嘴)5条、购进价320元/条,利群(新版)2条、购进价145元/条,南京(炫赫门)3条、购进价160元/条,黄果树(长征)1条、购进价65元/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购进价195元/条,贵烟(跨越)1条、购进价205元/条。进货总额为3560元。截至2026年6月3日被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时,上述卷烟中:利群(软长嘴)0.6条已被该公司雇员张帅吸食;利群(新版)已销售0.2条、销售价160元/条,南京(炫赫门)已销售0.8条、销售价180元/条。违法所得为19元,剩余卷烟尚未售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证明案发当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违法卷烟共计7个品种12.4条的事实; 证据二: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2页,证明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证据三:浙江全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董建荣的身份证照片1份1页、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份1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1份1页,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四:张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其受浙江全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处理该案至结案的事实。 证据五:张帅的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其身份。 证据六:张帅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购入真品卷烟共计7个品种14条整,进货总额为3560元;截至2026年6月3日被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时,上述卷烟中:利群(软长嘴)0.6条已被该公司雇员张帅吸食;利群(新版)已销售0.2条、销售价160元/条,南京(炫赫门)已销售0.8条、销售价180元/条。违法所得为19元,剩余卷烟尚未售出的事实。 2026年7月20日,我局通过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烟处告[2026]第150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金额为3560元,违法情节一般,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综合考量,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9元; 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3560元6%的罚款,计人民币213.6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232.6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真品卷烟12.4条发还当事人(其中质检损耗卷烟0.8条予以折现返还)。
213.60元
安吉县烟草专卖局
2026-07-24
2
安烟处﹝2025﹞第56号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违法进货总额169495.00元,违法情节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综合考量,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进货总额169495.00元9.5%的罚款,计人民币16102.02元,上缴国库;真品卷烟780条发还当事人(其中质检损耗卷烟5.8条予以折现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违法进货总额169495.00元,违法情节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综合考量,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进货总额169495.00元9.5%的罚款,计人民币16102.02元,上缴国库;真品卷烟780条发还当事人(其中质检损耗卷烟5.8条予以折现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6102.02元
安吉县烟草专卖局
2025-05-20
3
安市监处罚﹝2025﹞7号
主要违法事实: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浙江全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生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拾玖元陆角);2.罚款10000元(壹万元)。综上,罚没款共计10019.6元(壹万零拾玖元陆角),上缴国库。<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19.60元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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