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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坦途镇兴兴隆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49M3Y9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坦途镇区119-1号正阳街东信用社对面东第1家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112号
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向红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得知,高向红作为委托经营者,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责令改正的情况下,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仍未进行整改。同时高向红承认了自己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2025年4月22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坦途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镇赉县坦途镇兴兴隆食品超市(委托经营者:高向红),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限期3日内整改。 2025年4月28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坦途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坦途镇兴兴隆食品超市(委托经营者:高向红)对销售商品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其进行处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节第327“较轻”的裁量规定。建议责令李兵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现申请对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告知。 妥否,请批示。
1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2
镇市监处罚[2024]241号
李兵经营采购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餐饮服务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餐饮服务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食品原料等未进货查验的行为。
2024年8月1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镇赉县坦途镇兴兴隆食品超市进行采购食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3日内整改。 8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李兵仍未进行进货查验。李兵的行为违反《吉林省餐饮服务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餐饮服务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吉林省餐饮服务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餐饮服务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中第306项“一般”给予处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3
镇市监罚告〔2023〕44号
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罚款0.10
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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