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开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1MABP7EHK8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勺米镇坡脚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6
(2023)黔0221民初68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欧**
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3-02
(2022)黔0221民初61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欧**
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03-01
(2022)黔0221民初617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晏**
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8
2018-11-05
(2018)黔0221民初362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与陈**、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179.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10-31
2017-09-25
(2017)黔0221民初297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与贵州峰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顺发煤矿、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水市监处罚[2025]710号
经查明,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是2023年3月投入使用。 该公司2台起重机械属于使用状态且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无法提供4台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整改资料。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及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存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及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属实及具体归属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及资质。
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5. 当事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属实。
本局于2025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水市监罚告〔2025〕7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罚款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2
黔〔水〕煤安罚〔2024〕勺米煤炭中队5号
1.煤矿未按《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上册)》第九节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开展瓦斯日分析:110204运输巷顶板瓦斯抽采巷T2甲烷传感器于2024年6月12日9:37:49、11:16:19、12:33:10、14:50:52出现异常,预警并断电,煤矿未及时进行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2024年6月12日中班仍继续安排施钻,施钻前未进行孔内瓦斯处置,直接开钻引起110204运输巷顶板瓦斯抽采巷T2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1.03%;2.110204运输巷顶板瓦斯抽采巷施钻前煤矿未组织施钻人员杨光俊学习《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玉舍煤矿东井110204运输巷顶板瓦斯抽采巷施工5#煤层区域预抽钻孔安全技术措施》;3.110204运输巷顶板瓦斯抽采巷施钻未按《东井煤矿关于印发<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玉舍煤矿东井瓦斯抽采精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矿发〔2023〕108号)办法中“孔封严”要求进行封孔:检查时,已连抽的钻孔(编号为:22-3#、8-8#)封孔不严,22-3#孔口瓦斯浓度为1.64%、8-8#瓦斯浓度为1.16%,矿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分别1.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
115000.00元
六盘水市水城区能源局
2024-07-08
3
黔〔水〕煤安罚〔2024〕勺米煤炭中队2号
1.1100水仓(西)段回风通道替换U型棚施工时拆除原有支护,未及时清除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也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2.110204运输巷顶板瓦斯抽放巷使用掘进机掘进,掘进机前照明灯不能使用,停止工作时,未将切割头落地,且切割头前方有两人作业;3.1185回风联络巷卧底,现场有6个人,当班队长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分别1.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000.00) 。
96000.00元
六盘水市水城区能源局
2024-03-11
4
黔〔水〕煤安罚〔2023〕勺米煤炭中队010号
未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2023年10月6日15:28:09,监测监控维护工张全未按规定调校(未进入调校模式,将甲烷标准气样当作空气气样使用)110503备采工作面T4甲烷传感器,导致110503备采工作面T4甲烷传感器发出瓦斯超限报警。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12000.00元
六盘水市水城区能源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