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开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1MABP7EHK8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勺米镇坡脚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6
(2023)黔0221民初68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欧**
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3-02
(2022)黔0221民初61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欧**
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03-01
(2022)黔0221民初617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晏**
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8
2018-11-05
(2018)黔0221民初362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与陈**、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179.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10-31
2017-09-25
(2017)黔0221民初297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与贵州峰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顺发煤矿、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水市监处罚[2025]710号
经查明,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是2023年3月投入使用。 该公司2台起重机械属于使用状态且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无法提供4台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整改资料。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及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存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及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属实及具体归属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及资质。
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5. 当事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属实。
本局于2025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水市监罚告〔2025〕7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罚款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2
黔煤安监执二罚﹝2024﹞247号
1.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缺少国家矿山监察局贵州局监察执法二处等单位联系方式;2.1335机轨石门矿用本安电源紧固螺栓未压紧弹簧垫,设备不完好;3.1335机轨石门处、110204运输巷局部通风机安装点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相互缠绕;4.1335机轨石门处过墙电缆未设套管保护;5.1335机轨石门锚杆锚索支护巷道未进行离层监测;6.主井入井高压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高压电缆敷设在管子下方,部分区段与管路间距不足0.3m;7.1260变电所前门一处穿墙电缆套管孔封堵不严实;8.110204顶板瓦斯巷迎头向后100米范围内,多处锚索托盘未紧贴巷壁;9.110204运输巷顶抽巷超前探查钻孔设计中,未明确测斜钻孔及要求。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6.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7.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8.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9.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给予警告,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25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8-19
3
黔煤安监执二罚﹝2024﹞230号
1.煤矿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组织建设。2024年1月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编制的《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玉舍煤矿东井(一期)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载明“水城县勺米荒田煤矿于2018年停采关闭,具体积水情况不明,且未进行抽排水管理”。荒田煤矿原开采标高为+1634m至+1326m,位于东井煤矿井筒西翼和13#与14#井田拐点坐标南翼浅部区域,深部井田边界与东井煤矿井田南面边界(13#与14#拐点坐标段)之间间距为20m,东井煤矿现建设区域标高为+1335m至+1100m,荒田煤矿积水通过断层裂隙流入东井煤矿建设区域,东井煤矿2024年3月编制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结论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未按《煤矿防治水细则》表2-1的规定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复杂类型,检查时煤矿仍然组织建设;2.未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煤矿实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有差距。(1)煤矿未在基础数据管理平台上填报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2)三年行动主要任务不符合实际。方案中出现了“加大煤矿行业领域工艺技术创新研究和淘汰更替力度,推动安全生产变革”“积极创建危化品、火工品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平台”等与煤矿实际不符的内容;(3)三年行动主要任务不健全。煤矿三年行动方案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任务里,缺少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的内容;“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建设”任务中,缺少主要负责人培训的内容;“提升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中缺少自救器使用的内容;(4)三年行动主要任务缺项。煤矿三年行动方案中缺少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重大灾害治理、提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内容;(5)三年行动主要目标照搬照抄。该矿三年行动方案中描述主要目标之一为“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与贵州省煤矿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主要目标雷同;(6)法规政策贯彻学习不到位。矿长对《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主要任务不清楚。总工程师对《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内容不熟悉,仅回答出8条硬措施中的5条;(7)贯彻学习国家、省安委办出台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不到位,煤矿管理人员对于8项行动、27条措施掌握不清。组织9名管理人员考试,其中机电环保工区王进、安检科陈奕峰对第7项行动“深化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未作答;有4人对几项措施不清楚;(8)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有差距。煤矿制定的三年行动方案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如第3条淘汰落后的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升级改造工程未结合煤矿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任务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等内容;(9)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有差距。传达事故警示信息不到位,如2024年3月11日,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发生一起瓦斯事故,7人遇难,2人失联。部分管理人员不清楚。部分警示教育仅有会议签到、照片,无会议记录等内容;(10)传达事故警示信息不到位,部分职工对水城矿业集团公司中岭煤矿“4·6”事故基本情况不清楚;3.未按照煤矿《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建立矿井通风设施台账;4.煤矿未认真落实井巷维修制度,轨道下山1335车场、1260车场局部地段巷道喷浆体离层,未及时维修处理;5.煤矿2024年3月28日编制的《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煤矿安全隐患及问题整改表》中列明了3条重大事故隐患,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向监察部门报告;6.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1)110204运输巷顶板瓦斯抽采巷掘进工作面通过F4断层段采用锚索、锚网支护,支护强度不够,且部分托盘未紧贴岩面;(2)1335机轨石门与110502瓦斯巷开口处5颗锚杆托盘未贴岩面,支护失效;(3)110204回风巷未按《一采区110204回风巷修复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支护顶板,作业规程规定锚索外露长度150mm-250mm,检查时发现刮板输送机机头锚索外露长度450mm;7.煤矿未将轨道上山1310偏口挑高顶处、1310煤仓上口机电设备开关处瓦斯检查情况记录在牌板上;8.未按规定检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时煤矿提供的15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经检验;9.《矿井防突专项设计》中未确定保护层,未明确煤层开采顺序,未明确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的工艺方法;10.1335机轨石门、1310车场同一轨道线路使用两种型号钢轨(30kg/m和24kg/m);11.主平硐架空乘人装置装设的越位保护距驱动轮距离小于5m;1265联络巷下车点乘人吊椅触地,小于0.2m;现场检查时,井下作业人员在1265联络巷上部非乘人站上下
合并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顿3日,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壹万伍仟元整(¥2,115,000.00)。
211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4-30
4
黔煤安监执二罚﹝2023﹞245号
1.向主要通风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没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2.查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20日矿井通风瓦斯日分析记录,110204运输巷顶板瓦斯抽采巷掘进工作面T4甲烷传感器浓度(平均0.17%)均大于T1甲烷传感器浓度(平均0.02%)、T2甲烷传感器浓度(平均0.08%),矿未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置措施;3.未按规定测试110204运输巷顶板瓦斯抽采巷柴油平板车和综掘机机载甲烷传感器甲烷电闭锁功能;4.矿井未根据实际负荷整定断电保护装置,1260采区变电所7-4#低压馈电开关短路保护整定值为2000A,煤矿根据实际负荷计算的短路保护整定值为250A;5.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110204运输巷顶板瓦斯抽采巷回柱绞车启动开关控制按钮损坏,不能进行保护整定、投退、本地分合闸等操作。
分别1.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5.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
1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