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七星风机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新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5710162549A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棉绒厂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5〕206号
西安七星风机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西安七星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西安七星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虽已自行补报但仍然存在危害后果;该公司自2024年以来已有两次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年报行为,其违法行为不属于初次违法情形;该公司明知要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年报而未报,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三种“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七星风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信息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2025年8月18日,我局予以立案,并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其涉嫌违法事实进行调查。经查,西安七星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风机、通用机械及配件的制造、加工,风机的检修和安装;二类机电、建材、钢材、工程机械销售(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成立日期:1999年09月10日。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西安七星风机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应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并分别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行为于2024年7月、2025年7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在2024年1月1日前,未出现过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报告的行为。截至检查时,该公司已经补报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证实,并有提供人的签名、盖章确认。 2025年9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罚告(2025)109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西安七星风机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西安七星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西安七星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虽已自行补报但仍然存在危害后果;该公司自2024年以来已有两次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年报行为,其违法行为不属于初次违法情形;该公司明知要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年报而未报,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三种“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如下:1、对其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免予处罚;2、对其未按规定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从轻处罚,罚款伍仟(¥5000.00)元。
5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