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西陵区炭火匠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立明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2MAEW153T7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9-000101号东山文化城负一层D0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西市监处罚〔2026〕104号
现查明,2026年4月18日,当事人销售的荟鲜森小酥肉(原料为鸡肉)是于2026年2月8日从拼拼订V3手机APP下单,共购进一件,购进单价为95元/件,能够提供对应的购进截图凭证。
执法人员通过美团页面查看当事人美团外卖店铺小酥肉商品信息,主料为猪肉,当事人美团外卖商家版APP内页面显示小酥肉食品原料为猪肉,当事人可以通过美团外卖商家版APP自行更改商品信息,当事人存在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虚假的商品说明共销售小酥肉9份,销售单价18.88元/份,违法所得为169.92元。
另查明,当事人(乙方)与成都一马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有《品牌合作运营管理协议》,其中第十二条运营要求第二项第(1)款“外卖等线上运营的平台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美团、饿了么订餐平台)由甲方负责开通,并负责管理乙方的线上运营业务,乙方负责外卖平台等线上运营平台的日常基础操作及外卖订单的执行工作。”和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款“乙方经营过程中的产品、价格(含餐盒费、配送费等)、种类等均由甲方统一设计和制定,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执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修改的,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明确说明,当事人仅做日常基础操作及外卖订单的执行操作,当事人经营过程中的所有种类和产品均有甲方成都一马当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设定,当事人属于未尽到主体审核义务的情形。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之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9.92元;
3.罚款509.76元(违法所得的三倍)。
罚没款合计679.68元。
509.76元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