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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政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1399263522Q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东区(安源东大道1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30
(2025)赣0302民初7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4
(2025)赣0302民初40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3
2024-08-21
(2024)赣0321民初10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莲花县人民政府
莲花县人民法院
4
2024-03-26
(2024)赣0302民初122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江西省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玺越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5
2022-01-28
(2022)赣03民终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9-06
(2021)赣03民初11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西省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3-23
(2021)赣0302民初6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0
2021-10-18
(2021)赣0302民初6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21757.77元
民事案件
2
2018-11-26
2018-08-27
(2018)赣03民终4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566219.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11-26
2018-05-03
(2018)赣0302民初2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2481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开市监特设处罚〔2025〕3号
特种设备非法安装使用
当事人涉嫌无特种设备安装资质未经许可非法安装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锅炉安装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安装锅炉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规定,构成特种设备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锅炉安装前未办理告知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规定,构成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锅炉,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依法重新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办理登记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并对当事人予以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锅炉安装活动的行为予以罚款70000元(柒萬元整),上缴国库。
70000.00元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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