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德源医药大药房(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济远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2MADE2KUMX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古桥镇岗李村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4]155号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长葛市德源医药大药房销售的肾骨片、腰息痛胶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责改【2024】041615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销售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4年4月22日报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办理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10月19日和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分别从吉林省四海缘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佰消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腰息痛和肾骨片胶囊用以销售。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两种正在销售的药品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3版)》3.4.3中裁量等级一般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以下的罚款。”之标准执行。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