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华严街刘辉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CHC0P5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华严街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1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4日以69元每盒的价格从湖北玖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三乌胶丸20盒,2023年4月10日以10.21元每盒的价格从湖北同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右酮洛芬氨丁三醇胶囊200盒。截止到2023年4月25日,该诊所共销售上述三乌胶丸9盒,其销售价格为78元每盒,右酮洛芬氨丁三醇胶囊没有销售和使用。
当事人在购进药品前未建立药品进货验收制度,在购进药品后也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在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根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