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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震洪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2MA39UJXM6F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五纬路328号经纬府邸4栋103、104室(第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东市监器械处罚〔2023〕7号
当事人未履行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当事人未履行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0.00元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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